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6、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事项已于 2022年 12月 27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23年 1月 12日经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年 3月 1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 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
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4、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本次发行不超过103,107,871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最终发行价格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
5、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等对限售期进行相应的调整。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安排。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计划用于以下项目: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调整。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8、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关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预案“第五章 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情况的说明”。
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会有所增加,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预案“第六章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该等风险,虽然本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10、董事会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预案“第四章 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有关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 47 五、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 48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 49
1、碳纳米管是国际材料科学的前沿领域,是碳材料中最具开发潜力的新型材料之一,碳纳米管材料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实现新材料强国的战略目标 碳纳米管可以看作是由石墨烯片卷成的直径为纳米尺度的微型管体,其一端或两端由富勒烯半球封帽而成。碳纳米管具有多项极其优异的材料特性,在力学性能上,碳纳米管具有超高的抗拉强度、良好的柔韧性和弹性,抗拉强度是钢的100倍,弹性模量是钢的 5倍,而密度只有钢的 1/6,是目前自然界中比强度最高的材料;在电学性能上,碳纳米管具有显著优于石墨、炭黑等材料的导电性能,其电导率最高可达金属铜的一万倍;在化学性能上,碳纳米管化学性质稳定,具
有较强的耐酸性、耐碱性和抗氧化性;在热学性能上,碳纳米管具有极高的热导率,室温下导热率是金刚石的 2倍。此外,碳纳米管还具有熔点高、宽带微波吸收能力强等优异性能。
碳纳米管独特的结构以及优异的力学、电学、化学等性能引起了国内外学者们的极大兴趣。诺贝尔奖获得者、C 发现者之一 R.E.Smalley曾称碳纳米管将是60
为人类创造奇迹的新材料。在碳纳米管正式发现之后的几十年内,碳纳米管一直被各国科学界投入大量的精力进行研究,并不断在其性能、制备、应用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与成果,对碳纳米管的研究始终为材料界以及凝聚态物理学界的前沿领域和热点话题。基于碳纳米管优异的性能,碳纳米管材料未来可能的应用领域如下:
扫描探针显微镜的探针、纳米类材料的模板、纳米泵、 纳米管道、纳米钳、纳米齿轮和纳米机械的部件等
增强树脂、金属、陶瓷和碳的复合材料、导电性复合材 料、电磁屏蔽材料、吸波材料、光功率探测等
碳纳米管为新材料领域最受瞩目的纳米级材料,单/双壁碳纳米管属于工信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前沿材料产业化重点发展指导目录(第一批)》中所列的前沿材料。近年来,我国多项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及战略研究均提出要进一步发展纳米材料、石墨烯材料,具体如下:
《“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指出,“实施前沿材料前瞻布局行动,支持科研单位联合企业,把握新材料技术与信息技术、纳米技术、智能技术等融合发展趋势,发展超导材料、智能仿生、增材制造材料等,推动新的主干材料体系化发展,强化应用领域的支持和引导。”
《面向 2035的新材料强国战略研究》将石墨烯列为前沿新材料领域发展重点及发展方向,提出:“到 2025年,重点新材料总体技术和应用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部分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全面提升新材料产品质量水平与稳定性,中高端产品所占比重大幅提升,整体水平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环节。”
综上,作为新材料领域最受瞩目的材料之一,发展碳纳米管材料符合我国的新材料强国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我国材料领域的技术升级,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提升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
2、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需要碳纳米管材料等前沿材料的同步创新和发展,发展碳纳米管材料有利于我国新能源产业的产业升级和技术提升 碳纳米管作为一种新型纳米材料,从概念提出到结构表征、理论分析、宏量制备和实际应用均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及巨大的投入,其中如何实现宏量制备是碳纳米管实现商业化的关键步骤以及技术难点。在生产过程中,碳纳米管极大的长径比以及相互缠绕形成的聚团使得碳纳米管的有序生长极难控制,因此从实验室制备到工业化生产的进程中存在较大的工程难度与技术挑战。
进入 21世纪以来,在以天奈科技为代表的企业、清华大学等高校以及中科院研究所等科研机构形成的“产、学、研”体系的共同引领下,我国已实现了碳纳米管的宏观量化生产,目前我国碳纳米管材料的产能已位居世界前列。近年来,在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大背景下,新能源产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机遇,我国也在 2020年提出了 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国家战略目标。经过多年的研发,以天奈科技为代表的碳纳米管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已经成功将碳纳米管材料导入到了锂电池导电剂应用领域,与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深度融合,相互促进。根据中汽协数据,2020年至 2022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36.7万辆、352.1万辆和688.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49.5%、157.5% 、93.4%,实现快速增长。在此期间,我国碳纳米管导电浆料的出货量分别为 4.8万吨、7.8万吨和 11.7万吨,同比分别增长 34.1%、62.5%和 50.0%,同步实现快速增长。
未来,随着市场对于高性能电池需求的持续走高,叠加高镍三元、硅基负极等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以碳纳米管为代表的高效导电剂的需求量将实现持续增
长。2022年,国内动力电池导电剂市场中碳纳米管导电剂的占比约为 24%。根据高工产研锂电研究所预计,到 2025年,碳纳米管导电剂在动力电池领域的市场份额占比将超过 61%,成为最主要的导电剂材料。同时,除动力电池外,随着碳纳米管的生产技术不断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