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决定以县( 市、区)为主体, 在全省启动“亩产效益”评价改革。
3、《关于印发聊城市茌平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聊茌政发〔2020〕16号
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实施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差别化、市场化配置,促进传统产业加速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深化,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完成191家规模以上企业、336家规模以下企业数据采集、数据上传等工作,并应用省工业运行质量监测平台进行评级分类。
2023年评价继续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实施步骤、主要指标和企业分档归类说明的通知》(鲁工信发〔2019〕11号)中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结合实际设置指标权重、基准值、修正系数。规模以上企业A类企业占比15%、B类企业占比55%、C类企业占比23%、D类企业占比7%,规模以下企业A类企业占比10%、B类企业占比48%、C类企业占比35%、D类企业占比7%的比例进行排序分类。计算公式: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基准值)×指标权重+加分项-减分项。
2023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文件依据是在《关于印发聊城市茌平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聊茌政发〔2020〕16号文件基础上,结合省市《关于做好2023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的通知》,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2.调整了相关扶持、否决等规定项:评价结果细化分档。2022年度退出规模以上工业的企业参加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的,原则上降低1个评价等级、不得评为A类或B类;占地30-50亩的规下企业降低1个评价等级,占地5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直接列为D类。
3.调整了税收,实行部分税收还原。企业当年因生产性投资而新增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导致亩产税收明显下降的,经企业如实申报,在省反馈税收数据的基础上,经区税务局审核确认,可予以还原。
1.税收贡献指企业(独立纳税企业)2022年(不含查补以前年度税款)税收合计数额,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税收。所有税收指标数据只要入库数据,不包括以下退税数据:出口退税、免抵调减、增值税留抵退税、成品油消费税退税、个人所得税退税手续费。数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2.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供应、土地二级市场获得使用权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企业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工业用地绩效调查数据为基础,会同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并提供企业实际用地数据。
以对同一企业法人(含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宗地使用权人(地主)和企业实际占地作为评价的根本原则。
(1)计算公式:用地面积=自有土地+租用面积+其他各种情况形成的实际占地一出租面积-已登记入证但还处于建设保护期的面积-新减面积(还未从登记面积中减扣的)。
(3)其他各种情况形成的实际占地:企业因私自围垦、填埋、代征等各种情况形成的实际占地;非工业用地而实际用于工业生产的土地等。
(4)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如该地块上已注册成立子公司,则对该子公司进行单独评价,而对宗地使用权人(母公司)评价时则应扣减该地块面积。除此以外,统一对宗地使用权人进行评价。
(5)一企多地:以同在一个行政区域、实际占地、同一法人为原则统计一企的多地,即只对在同一区(县、市)内、宗地使用权人为同一法人的实际占地进行合并统计和评价,不在同一区(县、市)、宗地使用权人不是同一法人(即使母公司相同)的实际占地不进行合并统计和评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按以上规定进行统计和评价。
(6)一地多企:指在同一地块上存在多家企业原则只评价宗地使用权人,并根据地块上企业的情况决定宗地使用权人归入规上或规下企业进行评价,地块上以规下企业为主一般应归入规下企业进行评价。如同一地块上的规上与规下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各地可根据实际进行评价。
(8)新减土地。因政府开发建设收回等原因导致评价对象占地面积减少的,相应核减该部分土地面积。
3.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所属期为2022年全年累计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般纳税人的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或者核定销售额,数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4.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4项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排污单位排放量:
(2)未纳入2022年生态环境统计的排污单位,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其他情形的,由排污单位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进行测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