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体育:重温 II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

来源:bsport体育 作者:bsport体育网页
2024-01-27 16:30:18

  在学习了解部分省局针对已上市药品的变更问题的问答后,小编觉得非常有必要重温一下这两个变更指导原则。

  为指导我国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的变更研究,提供可参考的技术标准,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上市化学原料药和化学制剂的变更研究,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原料药登记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登记企业)开展变更研究时参考。

  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风险,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分为三类: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为重大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为中等的变更属于中等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为微小的变更属于微小变更。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属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一部分。变更及变更研究工作应以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注册阶段的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持有人/登记企业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对变更进行研究和分类,也可以在对药品及其工艺、质量控制等不断深入理解的基础上,采用ICH 指导原则(如ICH Q12等)中的各种变更管理工具,对变更进行研究和分类,这将更有利于主动对已上市药品进行持续改进和创新。

  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情形包括:制剂处方中辅料的变更、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生产批量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增加规格,并列举了每种变更情形下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以及需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本指导原则列出的上述内容为一般性技术要求。持有人/登记企业在进行变更研究时,应结合品种特点和变更情况开展研究,不能仅局限于本指导原则列举的内容。同时,本指导原则不能涵盖已上市化学药品的所有变更情形,对于未列举的变更情形,持有人/登记企业可参考本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具体情形开展研究。持有人/登记企业完成研究工作后,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补充申请、备案或者年度报告实施各项变更。

  本指导原则反映了目前对变更分类和变更研究的认知,随着认知的不断深入,本指导原则也将不断完善。

  持有人/登记企业应对药品的研发和生产、质量控制、产品的性质等有着全面和准确的了解。当发生变更时,持有人/登记企业应当清楚变更的原因、变更的情况及对药品的影响,针对变更设计并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

  本指导原则按照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分别列出每种变更类别研究验证工作要求。考虑到每种变更类别包括多种具体的变更情形,每种变更情形需要进行的研究工作可能有所不同,所以本指导原则中列出的研究验证工作有时可能不能涵盖某些变更情形所需要的全部研究工作,也有时部分研究工作可能不适用于某些变更情形,所以持有人/登记企业需要根据变更的类别和变更的具体情形、原料药及/或制剂的性质、变更对药品影响程度等综合考虑,设计并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当体外研究结果无法准确判定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时,需考虑进行体内等效性研究。

  药品处方、生产工艺、批量、质量标准等某一个方面的变更可能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带来全面的影响。

  持有人/登记企业需在变更研究的基础上,对研究结果进行充分分析,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包括化学、物理学、微生物学、生物学、生物等效性、稳定性等各方面,确定变更实施的可行性。严格意义上讲,变更前后并不必须保持完全一致,但需保持等同、等效,即药品质量具有可比性、临床等效。

  药品某一项变更往往不是独立发生的。例如,批量变更往往同时伴随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的变更,处方变更可能伴随或引发药品注册标准变更,增加规格可能会调整处方等。本指导原则将一项变更伴随或引发其他变更称之为关联变更。

  对于关联变更,研究工作可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各项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思路分别进行,也可综合考虑各项变更研究工作的要求而一并进行。由于这些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影响程度可能不同,即这些变更可能归属于本指导原则中各项变更的不同类别,在按照不同类别变更相应技术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时,研究工作总体上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同时建议关注多项关联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叠加影响。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发生在药品获准上市后的生产阶段,变更研究验证建议采用商业化生产规模样品,如采用中试规模样品,应提供充分的依据。在对变更后药品进行研究时,各项研究(如处方研究、工艺研究与验证、相容性研究、密封性研究、溶出度比较研究、杂质谱比较研究(包括致突变杂质、元素杂质等)、检测方法学验证、稳定性研究等)应符合相关指导原则要求(包括已在国内实施的ICH指导原则)。在进行药学对比研究时,如果变更前的药品是按照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技术要求批准上市的,可以考虑与变更前药品进行药学对比研究。对于需要进行体内等效性研究的,通常建议选择与参比制剂进行对比研究。参比制剂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

  在按照本指导原则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进行稳定性研究时,应充分考虑研究工作和研究结果能否充分反映变更后药品的稳定性变化情况,必要时需要增加研究批次或者延长研究时间。而对于部分变更,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可能不需要针对变更进行稳定性研究。

  在按照本指导原则提供稳定性研究资料的同时,应承诺按照稳定性研究方案考察长期稳定性并在年报中进行报告。

  原辅包的各项变更,如生产工艺的变更、批量的变更、质量标准的变更等,可能对原辅包的质量存在影响,进而对制剂产生影响。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各物料供应商和/或生产商签订质量协议,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当原辅包发生各项变更时,根据原辅包变更情况对制剂进行必要的研究。

  本指导原则中涵盖的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主要指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工艺或半合成原料药的化学合成及之后生产工艺的变更,一般包括变更合成路线(如延长/缩短合成路线,变更起始原料等)、变更生产条件、变更物料控制/过程控制及可能的变更。生产工艺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种情况的变更,也可能涉及上述多种情况的变更。对于变更合成路线的,变更后合成路线中起始原料的选择应符合ICH Q11 的相关要求。

  在本指导原则中,当对比研究结果符合以下条件时,则可认为杂质谱一致:新增杂质未高于《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及 ICH Q3A 等规定的鉴定限度;已有杂质(包含立体异构体)及杂质总量均在质量标准规定的限度内,如标准中无规定,应在原工艺生产的多批产品测定范围内;新使用的溶剂残留量符合《化学药物有机溶剂残留量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及 ICH Q3C 等的有关规定;新的无机杂质符合《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及 ICH Q3D 等 的有关要求。应参考 ICH M7 对致突变杂质进行考察,必要时进行控制。

  (1)增加新的生产过程控制制方法或制订更严格的过程控制限度,以更好地控制药品生产和保证药品质量。

  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为原料药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工艺缺陷或稳定性问题而进行的,应按照重大变更进行申报。

  (3)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中所用反应试剂、溶剂的质量标准或级别,但不降低反应试剂、溶剂的质量。

  (4)变更最后一步反应之前的工艺步骤中使用的生产设备,或变更最后一步反应及之后工艺步骤中使用的生产设备且材质、设计和工作原理不变,原料药杂质谱或关键理化性质(如粒度、晶型等)不变。

  (5)变更起始原料的供应商(指实际生产者,以下同),起始原料的合成路线不变,且起始原料的质量不降低。

  (1)在批准工艺路线基础上延长工艺路线,将原起始原料作为中间体,其中延长的工艺路线与原起始原料一致。

  (3)变更最后一步反应之前的工艺步骤中的反应试剂、溶剂种类、生产条件等(重大变更(4)除外),但原料药杂质谱保持一致。如上述增加或变更的溶剂种类在变更前原料药合成工艺中已使用,可按照微小变更管理。

  (5)变更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标准(微小变更(2)除外),变更后起始原料、中间体的质量控制水平不得降低。

  (6)变更最后一步反应及之后工艺步骤中使用的生产设备,材质、设计和工作原理发生变化,原料药杂质谱或关键理化性质(如粒度、晶型等)不变。

  变更除菌过滤过程的滤过参数(包括流速、压力、时间、或体积,但孔径不变),且超出原批准范围的。

  (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对变更后的工艺进行研究和/或验证。对于无菌原料药,生产过程变更可能影响无菌保证水平的,还需进行无菌/灭菌工艺验证。

  (3)对变更前后的样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重点证明变更前后样品的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保持一致,并符合相关指导原则要求。

  (5)对变更后一批样品进行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考察,申请时提供不少于 3 个月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变更后样品的稳定性应不低于变更前。

  (6)放宽或删除已批准的起始原料、中间体质量控制和生产过程控制,可能导致原料药的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发生变化的。

  变更原料药的灭菌/无菌工艺,例如从除菌过滤、干热灭菌、辐射灭菌中的一种工艺变更为另一种工艺。

  (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对变更后的工艺进行研究和/或验证。对于无菌原料药,生产过程变更可能影响无菌保证水平的,还需进行无菌/灭菌工艺验证。

  (4)对变更前后的样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重点比较变更前后样品的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应符合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

  (6)对变更后三批样品进行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考察,申请时提供 3~6 个月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变更后产品的稳定性不低于变更前。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变更包衣材料的配方,如已在其他药品中批准使用且不影响制剂的溶出行为、质量和稳定性,属于微小变更。

  非无菌半固体制剂中防腐剂用量的变更单独考虑,不列入变更量总和,其重大变更可以考虑免除生物等效性研究。

  (2)提高辅料的质量标准(如收紧质控限度)或者因药典版本的更新或增补而引起的质量标准的变更。

  (5)变更辅料用量。辅料用量的改变,以其占原批准处方总重量(指片芯总重量或胶囊内容物总重量,以下同)的百分比(w/w)计算,应小于或等于下表中的百分比范围。

  如淀粉糊作为粘合剂,淀粉同时还有崩解剂的作用,推荐的微小变更的限度为 0.5%。1.2、研究验证工作

  (3)对于可能影响溶出行为的辅料(如SDS、聚山梨酯80等)供应商的变更,应对变更前后样品进行比较研究,证明变更前后的药物溶出曲线)对变更后首批样品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并在年报中报告该批样品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数据。

  以膜控型缓释片为例,缓释包衣材料(如乙基纤维素)、增塑剂、致孔剂都可归为释药控制性辅。

最新文章
  • b体育
  • 产品中心
  • bsport体育网页
  •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