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持续改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我部起草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6日。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制定本方案。
基本思路: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有效统筹经济平稳运行、民生保障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要目标, 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展广度,有序推进钢铁、水泥及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挥发性有机物(VOCs) 综合治理、散煤治理等“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深入开展柴油货车、锅炉炉窑、扬尘、秸秆等综合治理;积极培育大气治理标杆企业,带动治理能力整体提升;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大监督执法和帮扶力度,切实压实工作责任。
实施范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商丘、周口市以及济源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含韩城市)以及杨凌示范区。
主要目标:2023 年底前,各城市确保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2023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秋冬季期间(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各城市完成 PM2.5 浓度控制目标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
(一)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企业要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技术路线,严把工程质量,加强运行管理, 确保全工序、全环节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已出台的地方排放标准和差异化管理政策,协调解决企业改造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升企业改造积极性和运行管理水平。2023年12月底前, 完成钢铁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产能超过 5000 万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要严格按照指标要求、监测技术规范等开展评估监测。经评估监测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按程序公示后纳入动态清单管理,可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 A、B 级绩效评定工作,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强评估监测工作质量管理, 对评估监测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绩效等级降为 D 级,并按规定对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处理。
扎实推进 VOCs 综合治理工程。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为重点,按照《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提出的 10 个关键环节,开展源头、过程和末端全流程治理改造提升。分类推进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储罐综合治理、装卸废气收集治理、敞开液面逸散废气治理、加油站油气综合治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升级改造、VOCs 治理“绿岛”项目等重点工程。加强企业运行管理,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全面提升动静密封点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有机废气旁路综合整治,确需保留的应急旁路要加强监管监控。2023 年 12 月底前,企业 VOCs 治理设施建设或改造 1040 家、企业 VOCs 无组织排放治理 1217 家、储罐及装载设施废气综合治理 2963 个。
稳妥有序推进散煤治理。将确保群众安全过冬、温暖过冬放在首位,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平原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各地要科学规划清洁取暖技术路线,确保居民可承受、效果可持续,纳入中央财政支持清洁取暖试点范围的城市,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新改造尚不具备安全稳定供气条件、尚未经过一个采暖季稳定运行检验的,严禁拆除原有供暖设施。持续深入推进烟叶烘烤、农业大棚种植、食用菌加工、中药材烘干、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建立农业散煤设施清单。各地要全力做好清洁取暖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保障工作,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细化禁燃管理要求, 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巩固散煤治理成效,加大散煤复烧监管力度,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2023 年采暖季前, 完成散煤治理 78.7 万户,其中,北京、山西、山东、河南分别完成2 万户、7.7 万户、45.2 万户、23.8 万户。2023 年 12 月底前,完成农业用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 8892 台。
推动落后燃煤锅炉、炉窑淘汰更新。各地加强生态环境与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信息共享,开展全面排查,完善锅炉和炉窑清单,覆盖全燃料种类、各行业领域、不同炉型。采用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烟道或烟囱物理切断等方式,依法依规淘汰 35 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严控新增燃煤锅炉,除集中供暖外原则上不再新建, 确有必要建设的,依法落实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并纳入锅炉清单统一监管。推动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新型煤气化工艺改造;取缔燃煤热风炉;对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炉窑以及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加快推动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或利用工厂余热、集中供热等进行替代。2023 年 12 月底前,淘汰燃煤锅炉 55 台、煤气发生炉 169 台;山西省关停炭化室高度 4.3 米焦炉,陕西省制定炭化室高度 4.3 米焦炉退出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安排。
深入推进锅炉、炉窑综合治理。以脱硫脱硝除尘治理工艺适用性、关键组件表计和控制系统完备性、装备质量可靠性、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自行监测规范性等为重点,各地组织开展简易低效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对无达标排放能力的予以淘汰,对装备质量低劣、关键组件缺失、自动化控制水平低的进行升级,对运行维护不到位的实施整改;对问题集中的行业和领域,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已完成改造的,加强低氮燃烧系统运行维护;推动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需保留的可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有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的将开关阀开度信号接入 DCS。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炉具, 配套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难以稳定达标的应配备脱硝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加大生物质锅炉排放监管力度,以燃煤锅炉直接改燃类为重点,开展抽查抽测,对于污染物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依规实施整治。
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各地以水泥、玻璃、铸造、砖瓦、有色金属冶炼、煤炭洗选、石材加工、石灰、耐火材料等行业为重点, 推进粉状、粒状等易起尘物料储存及输送过程密闭、封闭改造,破碎、粉磨、筛分、混合、打磨、切割、投料、出料(渣)等工艺环节及非封闭式炉窑,无法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进行作业的,应设置集气罩,根据废气排放特征确定集气罩安装位置、罩口面积、吸入风速等,确保应收尽收,并配套建设静电、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全面排查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及烟道、炉体密闭负压情况,杜绝烟气泄漏。
加快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各地要全面梳理 2019 年以来列入国家和地方规划的铁路专用线以及纳入本地多式联运规划的重点项目,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台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按期推进。开展涉大宗货物运输的大型工矿企业、物流园区和港口铁路接入情况摸底调查,新建或迁建大宗货物年运输量 150 万吨以上的企业、物流园区和港口,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唐山市推动水曹铁路运力不断提升,2024 年 3 月底前, 大宗物料运输量达到 0.2 亿吨。推进煤炭、火电、钢铁、焦炭、建材等行业企业清洁运输,中长距离运输主要采用铁路、水路运输, 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货车。
推进老旧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公共领域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 80%;加快推进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重型货车以及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等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快推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淘汰更新,并按照要求进行集中拆解,禁止已淘汰车辆在城市周边和农村等地区非法营运或进入工矿企业内部使用。
加大移动源排放达标监管力度。实施移动源达标监管定期调度制度,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送各地市上月。移动源监管工作情况。2024 年 3 月底前,各地组织开展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严查检验过程数据异常的检测线和机构,重点核查分析仪和工控机之间是否桥接硬件作弊设备或安装作弊软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统筹开展新生产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 核查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在线监控和排放等情况,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常态化开展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重点就主要物流通道和涉大宗货物运输的工矿企业、物流园区、施工工地、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执法检查,实现重点场所全覆盖。严格查验车辆排放控制装置和 OBD 系统,开展排气检测;针对国六燃气货车,重点核查三元催化器和后氧传感器是否完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三元催化器及回收、私拆三元催化器行为。加快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做到应登尽登。
加强车用油品质量执法。各地要持续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开展车船和工程机械实际使用柴油和尿素抽测,摸清本地实际使用油品质量现状,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加强城市间合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线索要及时移交,收到问题线索的城市要及时开展突击检查,有条件的区域可开展联合执法,从源头杜绝假劣油品。
强化扬尘综合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 7 吨/月·平方公里,鼓励各地细化降尘量控制要求,逐月实施区县降尘量监测排名。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城市施工工地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强化土石方作业洒水抑尘,增加作业车辆和机械冲洗次数,防止带泥行驶。对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运行、联网、管理情况开展全面排查,确保应装尽装、规范运行。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整治, 加强清扫与保洁,对进入城市市区主要道路(除高速外)及每日使用货车和工程机械 500 辆以上的重点企业、场所主要进出道路设置固定式扬尘监测站点,开展道路扬尘监测。鼓励开展道路积尘负荷走航监测。对城市连片裸露地面、易产尘堆放场所以及废旧厂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围挡、苫盖、洒扫或绿化、硬化等抑尘措施。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坚持“疏堵结合、以用促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