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按照工信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就做好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辽宁省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的企业。
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可委托辽宁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对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评价期原则上为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年以内(可按月、季度、半年、一年、自然年度等期限评价)。
2.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二)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三)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四)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的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按所在地职责规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市级(或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收到的评价报告在其网站上按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所在区县、评价期(年月日-年月日)、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一)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对上报的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按季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评价报告备案情况,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情况进行整理汇总,自季度终了15日内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予以处罚。
(三)要求按照工信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市可结合地区实际,依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