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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评估基准日2013年9月30日,天楹环保(母公司)账面总资产价值155,213.35万元,总负债73,895.69万元,净资产81,317.68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总资产价值226,845.57万元,总负债73,895.69万元,净资产为152,949.89万元,净资产增值71,632.21万元,评估增值率88.09%。增减值原因如下:
天楹环保流动资产本次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156.74万元,主要系截至2013年9月30日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不同所致,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814.83万元和坏账准备90.74万元,其他应收款账面净额为25,823.54万元,包括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25,889.54万元和坏账准备66.00万元,评估结果已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可回收程度作了分析考虑,确认相应的坏账准备评估为零,故产生上述差异。
天楹环保非流动资产本次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71,475.48万元,增值率为73.84%,其中主要是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增值造成,具体增值原因说明如下:
长期股权投资净额调整后账面值为70,822.86万元,评估值为128,853.95万元,增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账面价值仅为投资成本,本次评估以各子公司股东权益评估值与持股比例的乘积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形成评估增值。
各子公司的评估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各项目子公司的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权未在账面价值中体现,而本次评估对企业拥有无账面价值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特许经营权采用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进行评估。多期超额收益法是以由全部资产带来的收益扣除由其他资产带来收益后的现值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
此外,子公司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增值也导致天楹环保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估值增值。
截至评估基准日,天楹环保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天楹环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4,727.71万元,固定资产的评估值为22,402.54万元,评估增值率为-9.40%。本次评估房屋建筑物、设备主要以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计算公式为:资产评估价值=重置价格×成新率。
评估基准日土地使用权系启国用(2011)第0103号以及启国用(2011)第0104号土地,其账面净值为614.16万元,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1,147.08万元,评估增值率为86.77%。该土地系被评估企业拥有的位于启东市北新镇化工园区面积为27,000平方米和16,666平方米的两块土地使用权。
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本次使用市场法、基准地价法进行评估,最终选用市场法评估,评估结果为:启国用(2011)第0103号土地评估值为707.10万元,启国用(2011)第0104号评估价值为439.98万元,本次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合计的评估值为1,147.08万元。
被评估企业拥有无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还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根据申报费用确认的37项天楹环保拥有专利的评估价值为18.50万元。
综合以上原因,天楹环保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628.11万元,截至2013年9月30日本次评估价值为16,417.26万元,评估增值率为2513.76%。
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金额19.59万元,为以前年度坏账准备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由于本次评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评估为零,故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估为零。
本次评估对于天楹环保流动负债及非流动负债均按照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价值,未发生评估增减值。
综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3年9月30日,本次注入资产按照资产基础法的整体评估价值为152,949.89万元。
本次交易注入资产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为181,100.00万元,与天楹环保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86,421.54万元相比评估增值94,678.46万元,增值率为109.55%。
本次收益法评估选用企业实体现金流模型,即企业全部现金流入扣除成本费用和必要的投资后的剩余部分,它是企业一定期间可以提供给所有投资人(包括股权投资人和债权投资人)的税后现金流量。
本次评估以采用企业未来若干年度内的全部现金流量作为依据,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后加总计算得出企业整体价值,加上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减去非经营性负债,然后扣除付息债务的价值,得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计算公式:
天楹环保的经营模式有BOO和BOT,BOO为建设-运营-拥有,BOT为建设-运营-转移。根据目前取得的天楹环保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为30年至36年,BOO项目经营期结束后所有权归企业所有,BOT项目经营期结束后,企业有优先继续获得特许经营权,故本次评估建立在被评估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前提上,收益年期确定为永续年。
本次评估按照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计算确定折现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指的是将企业股东预期回报率和付息债权人的预期回报率按照企业资本结构中的所有者权益和付息负债所占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的预期回报率,计算公式为:
权益资本成本是企业股东的预期回报率,实际操作中常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计算权益资本成本,计算公式为:其中:
②Rf的取值:取上交所上市交易的长期国债(截止评估基准日剩余期限5年以上)的到期收益率平均值确定无风险报酬率为3.88%,具体如下:
本次评估根据被评估企业的主营业务等选取了与被评估企业相似的上市公司(南海发展、富春环保、桑德环境、碧水源、永清环保、国电清新),通过Wind分别计算其近3年去除杠杆的Beta值,通过上述计算,确定去除杠杆Beta值为0.5847。
按照对比公司的剔除杠杆后的Beta值和被评估企业基准日的资本结构,确定目标公司含杠杆的Beta值,计算过程如下:
ERP是市场风险超额回报率,系股票市场回报率与无风险报酬率的差额,以沪深300成分股2001~2012年投资报酬情况估算股票市场ERP:
银信评估认为ERP=Rm几何平均值-Rf更能真实地反映市场风险超额回报率,故本次评估ERP取7.97%。
采用资本定价模型一般被认为是估算一个投资组合(Portfolio)的组合收益,一般认为对于单个公司的投资风险要高于一个投资组合的风险,因此,在考虑一个单个公司或股票的投资收益时应该考虑该公司的特有风险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公司的特有风险目前国际上比较多的是考虑公司的规模对投资风险大小的影响,公司资产规模小、投资风险就会相对增加,反之,公司资产规模大,投资风险就会相对减小,企业资产规模与投资风险这种关系已被投资者广泛接受。本次评估特有风险超额回报率Rs为0.99%。
被评估企业合并报表共有负息负债911,302,859元,其中应付债券账面值276,994,653.07元,考虑到该债券期限较短(3年期),票面利率较高,相较而言,被评估企业的经营模式下,可以比较容易以一般基准利率取得长期借款,故本次考虑债务资本成本不考虑该债券成本。
根据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合并口径)借款清单及借款利率计算得出平均债务资本成本为6.65%。则税后债务资本成本Kdt=6.65%*(1-25%)=4.99%。
本次评估采用实体现金流量来预测企业整体价值,将计算出的企业实体现金流量现值加上非经营性资产即为被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企业整体价值扣除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拥有的付息债务即得出被评估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天楹环保及其子公司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垃圾处置收入、发电收入,此外,还包括少部分炉渣、蒸汽收入:
A. 垃圾处理费标准按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签署的垃圾处置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包括吨垃圾收费,保底收费等。
B. 各年垃圾进厂量结合历史数据以及企业运营稳定的垃圾供应量确定,并参考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推进进度确定进厂垃圾量
吨垃圾发电量取2013年1-9月份实际数据作为依据并参考已运营项目平均数据,电费单价按全国统一标杆电价及相关法规规定确定。
A.进厂垃圾经过除水后进入垃圾焚烧炉,进入垃圾焚烧炉的垃圾量为垃圾处理量,除水率参考项目历史数据或参考已投入运营项目的平均除水率进行预测。
对已运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预测成本时,2013年10-12月数(除折旧摊销按企业的会计政策测算)按1-9月实际发生数摊销,2014年以后工资按每年上浮5%计算,项目公司进入稳定经营后,其他费用参考2013年全年数,各项目测试费用和修理费投产当年考虑较少的支出,一般维修3年中修,5年大修,综合考虑以后年度逐步增加。无2013年数据的项目参照已运营的四家公司的数据预测。
此外,南通天蓝厦门飞灰、蓬莱锅炉岛项目毛利率参照锅炉及炉排同行业平均毛利率计算,蓬莱渗滤液订单按照渗滤液设备制造同行业平均毛利率计算。
销售费用主要为南通天蓝所发生,2013年10-12月销售费用按历史数据推算。2014年按公司管理层核定的销售费用考虑,以后年度销售费用按上市公司同类企业平均销售费用率计算。
各项目公司管理费用参考天楹环保及其子公司2013年1-9月管理费用率、行业平均管理费用率以及人工成本的预测增长率进行测算。
对于已建项目,财务费用参考基准日公司银行借款、应付债券情况余额以及未来借款还款计划,并参考实际借款利率进行预测,同时也考虑项目公司私募债所承担的利息支出,上述借款归还后则假设各项目公司为维持经营持续借入2,000万元,并据此预测财务费用。
对于新建项目,假设其在建设期内需要20,000万元借款,并在预测期内逐步归还,建设期利息已在项目总投资中考虑,故仅在项目投产后至借款全部归还的期间内考虑相应的财务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公司垃圾焚烧发电收入享受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故企业营业外收入主要为发电收入的增值税退税收入,该部分退税收入根据发电收入、增值税税率进行预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天楹环保自2009年至2011年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期,2012年至2014年为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
子公司如东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自2011年至2013年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期,2014年至2016年为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
子公司海安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自2012年至2014年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期,2015年至2017年为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
子公司福州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自2013年至2015年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期,2016年至2018年为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
子公司辽源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自2014年至2016年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期,2017年至2019年为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
子公司滨州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自2014年至2016年为企业所得税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