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和材料”)核心技术人员朱立波先生近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所任职务,并办理完成离职手续。离职后,朱立波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2、朱立波先生与公司签有保密及竞业限制相关协议,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其离职不会影响公司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完整性。
3、朱立波先生负责的工作已完成交接,公司研发团队具备后续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能力,目前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其离职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技术优势及核心竞争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4、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策略、结构优化调整等因素综合考虑,公司本次暂不新增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朱立波先生近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所任职务,并办理完成离职手续。离职后,朱立波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及董事会对朱立波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朱立波,男,1986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8年7月至2010年11月任上海神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艺工程师/质量主管;2010年12月至2015年3月任三星恺美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技术经理;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任爱博斯迪科化学(上海)有限公司高级技术经理;2016年4至今任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立波先生直接持有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19.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050%;通过常州鹏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197.1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145%;通过宁波鹏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7.5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11%;通过华泰聚和股份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19.8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19%;且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海东为一致行动人。
朱立波先生离职后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朱立波先生的离职不会影响公司核心技术的完整性。朱立波先生在公司任相关职务期间,主要负责光伏导电浆料的技术研发,目前已完成相关研发工作的平稳交接,其离职不会对公司现有研发项目进展产生影响。
朱立波先生的离职不会影响公司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完整性。朱立波先生任职期间参与研究并申请的专利均为职务成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等职务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之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及子公司所有,不存在涉及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目前,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公司研发团队结构完整,后备人员充足,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朱立波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技术优势及核心竞争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根据公司与朱立波先生签署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双方对保密内容以及权利义务、竞业禁止事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根据上述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朱立波先生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均需对其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朱立波先生有违反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关于保密、竞业限制等相关约定的情形。朱立波先生与公司不存在劳动争议或纠纷。
公司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和发展,已建立了完备的研发体系。公司始终注重人才引进与培养,多年来逐步建立了与公司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引进和储备培养机制,不存在对特定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依赖情况。
截止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112人、143人及244人,占员工总人数比例分别为44.8%、42.18%、38.49%。朱立波先生已完成工作交接,目前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有序推进。公司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完整,后备人员充足,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本次核心技术人员的离职不会对公司整体研发工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朱立波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技术优势及核心竞争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立波先生已完成工作交接。公司研发团队结构完整,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公司历来高度重视研发工作,后续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完善研发体系和人才团队的建设,优化研发人员考核和激励机制,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技术研发工作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朱立波先生的离职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对聚和材料核心技术人员离职事项无异议。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特别重大风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详见“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中相应内容。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加真实、公允反映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资产及经营状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经测算,2024年半年度公司计提减值损失116,673,235.08元,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经测算,公司2024年半年度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82,213,163.84元。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依据上述确认标准及计提办法,公司2024年半年度计提存货跌价损失人民币34,460,071.24元。
公司本次计提2024年半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共计116,673,235.08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24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减少116,673,235.08元(未计算所得税影响)。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做出的判断,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能够线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监事会主席,并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刘海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具体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王莉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
上述董事长及各委员简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均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其中纪超一先生、罗英梅女士任期至2026年10月8日将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满六年,公司届时将根据相关规定,在纪超一先生、罗英梅女士任期到期前选举新任独立董事。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同意选举李宏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监事会主席简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敖毅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浩先生、冈本珍范(OKAMOTOKUNINORI)先生、鞠文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林椿楠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公司财务负责人,上述人员任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李浩先生、冈本珍范(OKAMOTOKUNINORI)先生简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鞠文斌先生、林椿楠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已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且聘任林椿楠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林椿楠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占凯云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素质,能够胜任证券事务代表职责要求。占凯云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本次董事会后,樊昕炜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樊昕炜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林椿楠先生,男,1990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应用数学专业硕士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任上海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7年11月至2022年11月任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董事;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任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总监;2023年6月至今任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止目前,林椿楠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林椿楠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鞠文斌先生,男,1986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0年1月至2016年10月任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主管;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自由职业;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任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高级经理;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任马鞍山其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计划保障部总经理;2020年7月至2024年6月,任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总监;2023年6月至今,任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副总;
截至目前,鞠文斌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其配偶黄莉娜为公司监事,也未直接持股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条件。
占凯云女士,女,199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任于上海乐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会计主管;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任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专员,2020年5月至今,任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截止目前,占凯云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7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16%;占凯云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和材料”)编制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2024年度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04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0.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08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120,000,000.00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9,867,437.7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20,132,562.27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2月6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ZF1136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均符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022年12月6日,公司与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开区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民生银行常州新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薛家支行、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营业部、招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2023年11月30日,公司与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2024年6月1日,公司与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执行。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累计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166,696.17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安排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公司本期累计购买理财产品115,080.00万元,本期已到期100,635.95万元,产生理财收益1,003.52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未到期的理财产品余额为127,280.0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2023年7月14日以及2023年8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总计人民币32,248.30万元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2024年1月31日以及2024年2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及公司的发展需要,在募投项目“江苏德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光伏电子材料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总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建设规模及内容进行调整;同时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用电子功能材料及金属粉体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注:项目投资总额为150,478.53万元,拟使用超募资金41,485.93万元,剩余资金以自有资金、自筹资金补足。
2024年1月31日以及2024年2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及公司的发展需要,在募投项目“江苏德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光伏电子材料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总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建设规模及内容进行调整;同时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用电子功能材料及金属粉体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详见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报告期内,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8月26日,以18.7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3.5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4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6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2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疑义或异议。2024年7月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46)。
4、2024年7月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49)。
5、2024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
6、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4年8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8.7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3.50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该部分预留权益失效。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4年8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8.7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3.50万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2024年8月26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3、历史波动率:13.0784%、13.1307%、14.4486%(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预留授予数量、预留授予价格以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确定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条件已成就,公司向1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4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4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一)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二)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三)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